新闻发布会
1月3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年度珠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市中院新闻发言人王智斌常务副院长主持新闻发布会
市中院审管办主任胡夏介绍年度珠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过程、典型意义等情况
据悉,为进一步发挥案例的普法宣传价值与统一裁判尺度功能,市中院启动年度珠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初选、复选和审委会评议三个阶段,最终评出了年度珠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选出的10篇案例中,民事案例5篇,刑事案例3篇,行政案例1篇,执行案例1篇。这些案件社会影响大、审判效果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媒体提问
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珠海特区报、珠海电视台、珠海电台、香山网等媒体记者出席发布会。媒体记者围绕年度珠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进行提问。
“十大典型案例”的各编写人现场回答记者的问题。
十大典型案例
蓝某明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01
编写人:刘满堂
报送单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刘满堂、高艳丽、周雪辉
典型意义:本案是珠海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本案法庭教育与判决说理透彻,被告人全部认罪伏法。
案例1
蓝某明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年2月至年5月,被告人蓝某明以每头30至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经营养猪场的被告人卢某清、宋某会、陶某群收购了20头、8头、6头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将收购的死猪进行屠宰加工后销售给经营某冻品店的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及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将购买的肉制品储存在斗门区某废弃屋内的冰柜,然后以每斤6.5-7.5元的价格销售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等人。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将购买的死猪肉进行切块包装对外零售,被告人梁某培将多次从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处购买的斤死猪肉,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加工成快餐销售给客人食用。
年5月10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废弃屋内查获肉制品.2斤,在上述冻品店查获肉制品.5斤。经检验鉴定,抽检的9批次样品中,8批次样品检出猪瘟、猪圆环病毒或兽药残留超限量。
年5月10日,公安民警抓获了被告人蓝某明、罗某裕、李某莲、宋某会、卢某清、陶某群。年6月8日,被告人罗某裕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被告人梁某培。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及金额
关于对各被告人的惩罚性赔偿金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款计算的辩护意见,是否可以采纳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属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律,而《食品安全法》则是一项专门保护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院遂依照《食品安全法》计算各被告人的惩罚性赔偿金。
二、承担方式的认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蓝某明从被告人卢某清、宋某会、陶某群处收购死猪进行生产,再销售给了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陈某,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又将部分死猪肉销售给了被告人梁某培,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陈某、梁某培系直接将死猪肉销售给了消费者,即被告人蓝某明应对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陈某、梁某培应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莲、罗某裕应对被告人梁某培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案查明的死猪肉仅有部分来自于被告人卢某清、宋某会、陶某群,故法院根据死猪数量的多少对其酌定连带赔偿的金额。
三、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的无害化处理的代履行费用元,系将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的.2斤死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由财政支付代履行费用,该部分猪肉系被告人蓝某明销售给被告人陈某,且有可能是被告人宋某会、卢某清、陶某群销售出来的,无法作出区分,因此对该部分费用由被告人蓝某明、陈某、宋某会、卢某清、陶某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明、罗某裕、李某莲、梁某培无视国法,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死猪肉等,仍进行收购、生产、加工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某、宋某会、卢某清、陶某群无视国法,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仍予以非法提供、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罗某裕梁某培罗某裕李某莲罗某裕八名被告人违背食品安全生产的职业道德和义务,构成犯罪,为防止其再犯同类犯罪,依法应予以从业禁止的处罚。
八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综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八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二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判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4年从业禁止、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珠海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本案法庭教育与判决说理透彻,被告人全部认罪伏法。其中,八名被告人违背食品安全生产的职业道德和义务,构成犯罪,为防止其再犯同类犯罪,斗门法院依法予以从业禁止的处罚;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定惩罚性赔偿金;判令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不仅扩大了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亦起到了法治宣传教育作用,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以威慑,产生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书编号: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粤刑初号民事判决书]
承办人:刘满堂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编写人:刘满堂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02
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编写人:张弢
报送单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杨瑛、杨海勋、张弢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坚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下,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助力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走上正轨的典型案例。
案例2
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基公司)成立于年1月10日,注册资本约万元,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濠冲两耳岭山西侧,持有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等资质证书,拥有石油化工库一座及配套吨级专用码头,总库容9.91万m3,是一家集成品油、化工品批发经营和仓储经营于一体的能源销售企业,在珠中江地区属于具有较强实力的民营企业。但受年国际石油危机的影响,企业深陷经营困境。同时企业依赖银行贷款规模扩张过快,导致资金链断裂。经缩减生产规模和调整业务仍无法走出困境,只能依靠仓储业务养活百名员工。因油库库区属于珠海市重大危险源之一,存在严重的环保、安全、交通和监管隐患,库区的油罐、码头等设备财产难以更改用途和变现。年11月,债权人以龙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斗门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斗门法院于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龙基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又于年5月23日裁定龙基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的规定。本案中,历经十七轮的投资框架协议谈判,通过法院的组织,管理人的沟通,债务人的说明后,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龙基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年1月15日的第七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分组表决,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
年1月24日,斗门法院依据龙基公司的申请,作出()粤破1号之九民事裁定:一、批准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重整是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困难企业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本案便是在坚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下,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助力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走上正轨的典型案例。成功重整体现出以下意义:
(一)保障民营企业运营,运用司法手段发挥出府院联动的效应,拓展民营经济的市场空间。珠海市作为广东省成品油和石油化工的重要集散地,法院通过识别破产企业的核心价值,引导债务人积极转入重整程序,最终在安监、环保、消防、港务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实现安全监管与破产而不停业的“两不误”局面,有效的保护了民营企业的运营价值,使百名技工重返岗位,继续为珠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减少司法干预,以司法理念引导市场主体庭外谈判,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债权人主席问题上,首创债权人主席竞聘上岗机制,有效调动债权人参与重整谈判的积极性,在提高谈判效率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发挥债权人主席的引导和示范价值;在投资人的问题上,针对破产企业公开招募时间漫长而低效的难题,打破传统思维,创设双轨推荐制度,以债权人引荐和债务人推荐的投资人参与投资框架协议制定的形式,确保最终签约的投资人既具备重整能力,又能赢得各方支持,达到通过重整救活企业、盘活优质资源的目的。
(三)慎用强裁,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有序恢复生机。龙基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历了两次表决,近二十次修改。法院在面临可能需要强制裁定批准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化的处理问题,而是充分释法明理并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通过风险告知、草案答疑等方式解决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之间的疑虑,促进各方态度转化,最终高票通过了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化解债务5.23亿元。也在安置职工保障民生的同时,全部保留了破产债务人的各项核心资质证照,为特殊监管高危行业如何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作出了典型示范。
[文书编号: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粤破1号之九民事裁定书]
承办人:张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编写人:张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张某文、侯某诉李某成、杨某生命权纠纷案
03
编写人:谭炜杰
报送单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孟庆锋、谭炜杰、贺心
典型意义:本案强调了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未成年人在户外活动中意外死亡,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3
张某文、侯某诉李某成、杨某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受害人张某时年九岁,其母亲侯某加入某户外活动QQ群。李某成、杨某于年9月底在该群组织沙滩露营活动。李某成在群里发通知:活动费用成人元、小孩元,费用包含:车接送费、食材费、场地费、单趟快艇费、两天旅游意外险、领队费。有人在群里问10岁以下的是否可以参加活动,杨某回答最小的3岁参加过。有人在群里提醒杨某:庞大的队伍,管理员需要多些人。李某成回复其去过四次,会把所有的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李某成还在群里发了海边游玩注意事项通知,如不要在非游泳区游泳、二人同行安全制度等。侯某、受害人张某一起报名参加该露营活动,并于9月29日通过